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介绍: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受理机构:传媒机构管理司
办事条件: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影视(电视剧)节目制作许可证(乙种) 审核介绍:
一、审核依据
(二)《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
(三)《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
(四)《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