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受理县(市)区(开发区)初审过的申请材料
审查:受理县(市)区(开发区)初审过的申请材料
决定:对符合法定要求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办结: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通知县区领取
1、申请人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市级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经营场所、办公设备等条件,提交局长办公室或局领导决定。
4、根据局长办公会或局领导决定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