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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享受的福利政策

发布者:企业福利 时间:2019-03-13 浏览量: 分享:
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申报时间】1月

【享受主体】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享受条件】
(1)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2)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所属部委】 科技部

0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申报时间】1月

【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条件】
(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0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间】1月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0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护及相关政策;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企业研发费用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政策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所属部委】科技部

0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06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申报时间】3月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所属部委】税务总局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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