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鼓励创业、创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都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创业无忧为您整理送上政策以及相关问答,赶紧来看看吧!
01、税收优惠政策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02、热点问答
由哪些部门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在孵对象指的是什么?
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