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今天,创业无忧通过五张表格和您一起来学习一下。
01 职工费用支出
序号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规定 |
1 | 工资薪金支出 | 据实扣除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2 | 劳动保护支出 | 据实扣除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3 | 职工福利费 | 14%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4 | 职工工会经费 | 2%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5 | 职工教育经费 | 8% |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据实扣除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 |||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
02 保险费用支出
序号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规定 |
1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一金) | 据实扣除 |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2 | 补充养老保险 | 5%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3 | 补充医疗保险 | 5%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03 期间费用支出
序号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规定 |
1 | 业务招待费 | 60%,5‰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2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5%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0%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3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5% |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18% |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据实扣除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
4 |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 1% |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04 捐赠支出
序号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规定 |
1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12%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 | 扶贫捐赠支出 | 据实扣除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3 | 防疫捐赠支出 | 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05 不得扣除支出
序号 | 费用类别 |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 规定 |
1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不得扣除 |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3 | 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4 |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 | 不得扣除 | / |
5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不得扣除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