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中心之类的非营利组织,税法规定中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那是不是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呢?
当然不是啦!根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
上述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申报之前还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示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现在许多优惠政策都有时间期限,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也有吗?
是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如何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税优惠事项,无需备案,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预缴申报时,非营利组织可直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审报表中第7行次增行选择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享受免税优惠。
汇算清缴时,非营利组织需勾选《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07非营利组织”,即可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享受免税优惠。
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呢?
留存备查的资料具体包括: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当年财务报表;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