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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最可爱的人,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发布者:拥军优属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1-10-12 浏览量: 分享:

秋风送爽,退役士兵、转业军人离开了洒下他们无数汗水的军营,踏上社会。为了保障和支持退役士兵、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顺利创业就业,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感谢他们为国家作出的重要贡献。今天,就请跟随创业无忧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上海市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上海市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

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一、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

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一、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三、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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