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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实施,创业无忧通过案例帮你理清计税依据

发布者:城建税计税依据 时间:2021-12-15 浏览量: 分享:

城建税法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单位新收到的留抵退税额还能抵城建税吗?新发生增值税退税,会退还缴纳的城建税吗?有什么要求吗?具体怎么计算呢?

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这些问题,创业无忧慢慢给你梳理一下这两种情况。

一、 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3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60万元,均为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60-30)×7%=2.1(万元)

小结: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2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8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80)×7%+20×7%=2.8(万元)

小结: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案例3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

小结: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尚余100万元留抵税额可结转至以后申报期在城建税得计税依据中扣除。

小贴士: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相关城建税规定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

(1)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可申请退还城建税为:150×7%=10.5(万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征的城建税不予退还。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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