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1、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申请设立旅行社规定条件的相关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设立分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