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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增值税计缴中这3大事项要留意

发布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时间:2022-07-28 浏览量: 分享:

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缴纳增值税中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0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0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0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发票。

小提示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能否同时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和其他业务能否分别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和其他业务,在分别核算进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回收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影响其他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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