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破产也有涉及。
大家都比较熟悉企业破产,对个人破产则比较陌生。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就是将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法人”两类民事主体变更和增加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民法典首次采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且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一主体,较大地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畴,这是民法典针对当前国情和适度匹配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而对民事主体制度进行的一次重大变更。”张亮介绍说。
据了解,山东法院正在探索建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机制,确定了济南、淄博、东营三个中院以及三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目前这六个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个人债务清理的探索性意见,并对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而对一些原本有争议的问题,民法典也做了明确。依据《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停止计息,但对于担保债务是否仍需计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发布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2条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张亮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