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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键词: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公告发布时间:2022-07-15 浏览:83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
关键词: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香港,股票市场,股市,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发布时间:2022-07-07 浏览:687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键词:上海,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公告,解读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722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关键词: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发布时间:2022-06-02 浏览:587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关键词:上海,人民政府,印发,发布,加快,经济,恢复,重振,行动,方案发布时间:2022-05-29 浏览:186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二、全面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三、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四、大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五、全力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六、强化各类资源和要素保障;七、切实…
关键词:上海,2022年,二季度,4月,5月,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6月30日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903
为全力配合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延长2022年4、5、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二、纳税人受疫情影…
关键词:上海,关于,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服务,相关,事宜,提示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1389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根据上海市政府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管理要求,结合我局于3月14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防范疫情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我们再次倡议您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涉税事项。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请先关注以下办税(费)提示:一、即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实…
关键词:解读,上海,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公告发布时间:2022-05-21 浏览:791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
关键词:上海,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公告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865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关键词:最新,政策,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明确发布时间:2022-04-30 浏览:922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如下: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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